纪法微课堂|公职人员这么做,应当从重给予*务处分

2020-07-29 17:02:15 浏览量:48 责任编辑:e23

给予公职人员*务处分,应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,做到宽严相济。*务处分法第十三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从重给予*务处分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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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链接

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从重给予*务处分:

(一)在*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,应当受到*务处分的;

(二)阻止他人检举、提供证据的;

(三)串供或者伪造、隐匿、毁灭证据的;

(四)包庇同案人员的;

(五)胁迫、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;

(六)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;
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。

(摘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*务处分法》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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